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月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笠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12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