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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1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   告 美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玉麟 被   告 嘉士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強泰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臺北世貿展覽館現場訂購被告展出 之Electro Freeze霜淇淋機一臺(型號CS-8,下稱系爭霜淇 淋機),總價金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五千元。原告於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先支付定金五千元,於同年月十七 日兩造正式簽立書面訂貨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後,再 支付九萬三千元,餘款三十三萬七千元則於被告安裝完成, 及於同年五月七日完成教學後,由原告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交 付被告。詎被告所安裝之系爭霜淇淋機旋於同年月十二日出 現漏電現象,致無法正常使用,原告遂通知被告派員檢修, 經被告公司人員拆卸系爭霜淇淋機後,赫然發現其內零件竟 多為大陸製造,且於檢修後漏電現象依舊,復經原告多方查 詢,驚覺被告於展場廣告DM(下稱系爭DM)刊登之機型與系 爭霜淇淋機之實物並不相同(僅外觀之商標使用方式即有不 同),且被告稱系爭霜淇淋機為美國原裝進口,並有代理權 云云,卻無法出具保證書、進口報單及完稅證明等。況且, 美國原公司業已表明並未在臺灣授與代理權。被告以系爭霜 淇淋機係美國原裝進口為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乃為應買 之意思表示,而交付價金受有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又系爭霜淇淋機具有重大瑕疵,致無法為通常之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被告無法有效排除該瑕疵,原告自 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全部買賣價金, 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之意思 表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三萬五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霜淇淋機為美國Duke公司旗下Electro Free ze系列商品,美國Duke公司並以上海僑泰食品設備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僑泰公司)為大中華地區之總代理商,上海僑泰 公司又授權被告於臺灣地區銷售Electro Freeze系列機器。 被告取得授權後,由美國原裝進口系爭霜淇淋機,至於機器 內部各項零件由何處製造,要非被告所能過問,原告空言指 摘被告系爭霜淇淋機非原裝進口且被告並無代理權云云,殊 非事實。又原告前於臺北世貿展覽館現場選購系爭霜淇淋機 ,被告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出貨,與原告當時選購者 為同一型號,交貨時復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誤,原告使用數週 後突稱被告所交付之系爭霜淇淋機與系爭DM並非相同云云, 要非可採。另系爭霜淇淋機係由美國進口,被告於出貨前即 曾說明並提供配電建議,請原告為系爭霜淇淋機施工安裝接 地線,而被告公司人員於出貨當日到場將原告配置之電源接 駁至系爭霜淇淋機,並當場講解機臺內容、各部件功能,以 及清洗、消毒、安裝、進料等使用方式,教學完畢後始離去 ,並非原告狀稱係同年五月七日始完成教學。詎二週後,原 告突向被告表示系爭霜淇淋機有漏電情形,被告隨即派員前 往檢測,發現原告並未依指示為系爭霜淇淋機安裝接地線, 且原告使用系爭霜淇淋機已有一段期日,究竟係機器瑕疵或 人為因素造成漏電,本待被告進一步檢查釐清,惟原告當場 拒絕將系爭霜淇淋機送回檢測,經被告一再溝通,原告仍執 意拒絕檢查,是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實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DM為被告於臺北世貿展覽館現場交付原告。 ㈡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霜淇淋機,兩造並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一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總價金四十三萬五千元,約定於同 年四月中旬交貨,嗣被告業已交貨,原告亦已付清價金。 ㈢上開事實,並有系爭DM、系爭合約書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 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霜淇淋機係美國原裝進口為詐術,致原 告陷於錯誤,乃為應買之意思表示,而交付價金受有損害, 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霜淇淋機具有漏電之重大瑕 疵,致無法為通常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被告無法有效 排除該瑕疵,原告自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之兩造 爭點厥為:系爭霜淇淋機是否符合系爭DM所載美國原裝進口 標準?系爭霜淇淋機有無漏電情形?如有,漏電原因為何? 是否連接「接地線」即可排除?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霜 淇淋機不符合系爭DM所載美國原裝進口標準,並有漏電之重 大瑕疵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先負舉證責 任。 ㈡經本院檢送原告提出之系爭DM及系爭合約書,囑託財團法人 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下稱鑑測中心)派員會同兩造現場 實測鑑定系爭霜淇淋機結果:⒈經鑑測中心查證原廠相關資 料:原廠型錄圖片、原廠說明書中示意圖、原廠臉書粉絲專 頁活動照片,美國Electro Freeze原廠確實在機臺上所使用 的商標並非僅有一種。經比對分析,系爭霜淇淋機確實符合 系爭DM所載之美國原裝進口標準。⒉鑑測中心鑑定人員在現 場以不同方式測試系爭霜淇淋機漏電情形:⑴電源插座未連 接上接地線,且機身不接地,測得漏電電壓110.2V。⑵電源 插座未連接上接地線,且機身簡易接地,測得漏電電壓8.74 V 。⑶電源插座連接上接地線,且機身不接地,實測漏電電 壓0.006V。由以上實測結果顯示,當電源插座與機身均不接 地時,機器本體將會與地面產生較高(110.2V)電位差:而 電源插座未接地且機身簡易接地時,即可大幅降低漏電電壓 至8.74V ,顯見接地是有效引導漏電電流之必要手段。若進 一步將電源插座連接上接地線,即使在機身不接地的情況下 ,漏電電壓已降低至幾乎可忽略之程度。再次說明:此機臺 在開機操作前,電源插座一定要依照使用安全指示,連接上 接地線。因此,系爭霜淇淋機確實在連接「接地線」後即可 排除漏電情形等語綦詳,有鑑測中心報告書可佐。 ㈢本院再依原告之聲請,函請鑑測中心補充鑑定:⒈鑑測中心 鑑定系爭霜淇淋機是否為符合系爭DM上美國原裝進口標準之 憑藉,是否僅為「機臺外觀上」之商標使用方式?⒉系爭霜 淇淋機之漏電原因為何?修復漏電費用為何?以連接接地線 方式,是否足以修復系爭霜淇淋機漏電情形?鑑測中心於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以(一○四)估北字第○三○○三號函 復本院以:⒈本件鑑定內容並非僅限於「機臺外觀上」之商 標使用方式,尚比對系爭合約書上所載型號規格,鑑測中心 並將鑑定當日重要照片提供給美國原廠,經原廠證實為該公 司所提供之機臺無誤。⒉一般常見電氣用品漏電之原因有二 :感應電壓與電氣元件接地導通至機殼。系爭霜淇淋機內部 構造包括馬達、壓縮機等電氣產品,因內部感應線圈、電氣 迴路等結構因素影響,在不與建築(系統)接地的情況下使 用時,造成機殼與地面間產生電位差,當使用者碰觸機殼時 便會產生漏電電流。勞動部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所發布 新聞稿與附圖指出:設備在未接地情況下使用時具有極高的 危險性,必須完全避免在此狀況下操作機器。設備雖已經接 地,但設備單獨接地,亦即設備與系統(即建築接地系統) 分開接地時,設備使用上仍有危險性,亦須避免此狀況。當 設備與系統(即建築接地系統)共同接地時,設備外殼即不 再帶電,在此狀況下可安全操作電氣設備。因系爭霜淇淋機 在與系統(即建築接地系統)共同接地時,即為正常使用條 件下,設備外殼電壓接近於零,故系爭設備系統無需進行修 復等語明確。 ㈣由上開鑑定結果可知,系爭霜淇淋機確符合系爭DM所載美國 原裝進口標準,且依被告提供之配電指示,將系爭霜淇淋機 與建築接地系統共同接地時,系爭霜淇淋機外殼即即可排除 漏電情形,於此狀況下可安全操作。是原告前揭主張,不足 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 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價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三萬 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千七百四十元 第一審鑑定費 五萬五千元 合 計 五萬九千七百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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