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顯明
上列
上訴人與伊路發電機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2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