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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林伯信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曾凱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零三年度司票字第二零六 二號民事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持有以原告為共同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下 稱系爭本票),前經被告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4月9日以103年度司票字第206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系爭本票並原告所簽發,其上「林伯信」之簽名係遭 人偽造,並非原告所親簽,原告亦未授權他人簽發。 2、因原告的個資外洩,已經分別向台灣臺中及高雄地方法院提 起訴訟。原告是29年次,目前因發生過車禍,所以行動不方 便。 3、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 被告所提出本案辦理貸款時原告之身份證亦係遭偽造,蓋原 告之配偶為「井上清子」,身分證背面右下角之編號為「 0000000000」,然而被告提出之偽造身份證原告配偶欄為「 李明珠」,身分證背面右下角之編號為「0000000000」。顯 然該犯案者係持偽造之身分證,冒原告之名向被告辦理貸款 。 4、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持有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零三 年度司票字第二零六二號民事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 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5、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427號、103年度 偵字第4419號檢察官起訴書、原告真正之身分證正反面等各 一份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系爭本票債權是受讓債權。 2、無法證明系爭本票原告簽名之真正。 3、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辦理貸款時原告之身 份證影本為證。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本件被告就其 持有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103年度司票字 第2062號),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本 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 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 2、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 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 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 2097號裁判參照)。本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以原告名義簽名 之真正,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即系爭本票債權人就系爭 本票發票之真正性負舉證之責。經查: 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無法證明系爭本票原告簽名之真正。 ②原告所提出其真正之身分證上之配偶為「井上清子」,身分 證背面右下角之編號為「0000000000」,核與本院依職權查 閱原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之配偶姓名相符;然被告所提出辦 理貸款時原告之身份證影本,其中原告配偶欄則載「李明珠 」,身分證背面右下角之編號則為「0000000000」,有兩造 提出原告之身分證及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足徵該犯案者係持偽造之原告身分證,冒用原告之簽名向原 債權人非常機車有限公司辦理貸款,至為明確。 ③此外,被告就系爭本票為原告與陳泓霖共同發票所作成之事 實,又無法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揭說明,應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3、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 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4、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發票日:102年12月18日 到期日:103年2月1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52,236元 共同發票人:陳泓霖、林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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