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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78號 原   告 田曜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柒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 仟壹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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