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隆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偉儒即川吉
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
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
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
繕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