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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隆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偉儒即川吉   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   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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