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加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玉蘭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
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