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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加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蘭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 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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