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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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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字第 9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原   告 大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雲海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祉嫺 被   告 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應於第 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之後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 萬叁仟捌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 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有關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當 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宣示判 決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於103 年9 月11日答辯狀(一)答 辯聲明參已載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此有 該答辯狀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查本件判決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203,808 元,及自103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不利益 被告之判決。是被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 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補充 宣告之,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顯屬脫漏,依 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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