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96號
原 告 弘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欽
訴訟代理人 商義明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銀
行基隆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936,571 元,
發票日民國
102 年11月30日之支票1 紙,
詎於102 年12月2 日提示,竟
遭
退票,原告
乃依票據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票款及加給
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
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之結果,
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及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之規定,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為10,240元(第一審
裁判費)。
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