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調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雲海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運費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   額欄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