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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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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調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63號 原   告 鋐億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政 原告與利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 利宸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良吉之真正住所,以致無法 判斷訴訟文書有無合法送達,自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當事人書狀,應表明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事務所,並 應記載其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之規定,有所不合。既有欠缺,應 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未爰限於收受裁 定後7 日內,補正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定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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