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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調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十方世界文化有限公司       (起訴狀誤載為十方文化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詩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隆碁國際有限公司       (原名隆碁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       隆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返還租金,而所謂因 契約涉訟,即本於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而提起之民事訴訟。 凡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之成立、履行契約、或因契約之解除 、撤銷、終止或因不履行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修補瑕疵等事項所提起之訴訟均屬 之。至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 言,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數 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 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然本件原告既係請 求返還租金,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卷內資料所示,並無從認定 兩造有約定租金之履行地為本院轄區內之某地,是無民事訴 訟法第12條特別審判籍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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