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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調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雄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煥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 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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