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98號
原 告 林淑美即榮新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被 告 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群凱
被 告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合併提起先位訴訟及備位訴訟,但均係依
承攬契
約之
法律關係而請求給付報酬,因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址係在新北巿汐止區,被告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之所在址則均為嘉義縣,而
承攬契約之
履行地則在桃園縣(蘆竹、中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2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