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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簡調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98號 原   告 林淑美即榮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被   告 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群凱 被   告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合併提起先位訴訟及備位訴訟,但均係依承攬契 約之法律關係而請求給付報酬,因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址係在新北巿汐止區,被告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之所在址則均為嘉義縣,而承攬契約之 履行地則在桃園縣(蘆竹、中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2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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