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廖明珠
陳利盛
陳 伸
陳 對
林金珠
陳金旺
陳 順
陳連松
陳信宏
陳昭宏
陳勇霖
陳金輝
陳秋傑
武原美惠
舛田博美
平田德惠
武原文美
上四人共同
非訟
代理人 高墀傳
聲 請 人 陳錦龍
林富楠
林美華
陳 論
陳清潭
林陳足
郭美玲
邱進財
陳金枝
陳俊良
陳俊宏
陳俊辰
姚兩喜
陳文忠
陳文勇
陳金鏘
陳進益
莊陳選
陳彩鳳
陳茹烚
陳錦慧
莊玉萱
吳林美嬌
陳錡影
賴乙晴
陳文存
陳 蚶
陳阿惠
曾明山
陳昱豪
陳一銘
陳姿妤
陳怡樺
陳振武
陳義成
盧陳女
李俊龍
李俊輝
吳德利
陳衢懋
陳長曄
曾林美珠
尤林美惜
梁碧雲
梁邦榮
梁岱筠
梁岱琦
梁岱鈴
黃孫妹
梁志偉
梁幼綺
梁筱惠
王麗語
梁濬煬
梁卉榛
凃粱寶玉
梁照子
梁信子
凃貽順
梁秉文
梁秉智
吳 敏
陳 哖
葉月里
張陳欵
陳秀琴
陳添財
林志銘
林志洋
曾竫懿
曾韋霖
蔡宜學
顏碧真
梁勝立
梁勝彥
梁碧玲
梁嘉宜
林家豪
林筱晴
龍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乾賜
上九十七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壽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83 、186 、186 之1 、187 、
187 之1 、187 之2 、194 、196 、197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陳壽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曾向相對人陳壽之戶籍址送達,然因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之證
明文件(如遭退回之原信封、
存證信函等)。
四、聲請人武原美惠、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共同委任
高墀傳為
非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五、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應補正載明各聲請人之
住所或
居所,及
聲請人武原美惠、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所共同委
任非訟代理人高墀傳之住所或居所。
六、補正具狀人欄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之簽名或蓋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