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弘恭
代 理 人 黃沛聲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
,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