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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金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周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續字第三六二號侵占 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周林輝涉有侵占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就被告是否涉有該侵占之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 年3 月13日辯論期日要求先裁 定停止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就此亦無意見,故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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