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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調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杜有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陳明如何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 就聲請調解之聲明之交易價額為多少),並以該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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