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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勞簡調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同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 段○○號6 樓之3 等節,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聲 請人即原告起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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