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小額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22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賴聰賢
被 告 葉秋明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59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3 年6 月29日22時2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計程車,沿新北市○○區○○街往汐萬路方向
行駛,途經該路段編號15162 號路燈附近處時,突然跨越分
向線衝入對向車道,擦撞原告所有、經出租予訴外人陸海股
份有限公司、由訴外人雷丰鎧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租賃
小客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左側,
嗣經原告送修,支付修繕
費60,000元,且修繕
期間(共16日)受有租金損失8,595 元
【計算式:16,116元(每月租金)×16/30月(修復工期)
=8,595 元(蒙受之租金損失)】,以上共計68,595元,
爰
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法定利息
。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聯騰達汽車有
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聯騰達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之系爭
車輛修繕期間證明書、系爭車輛
租賃契約書為證;被告未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供審酌,
參酌警方到場處理後繪製之現場
圖及對駕車之人所為相關談話調查紀錄,被告坦承事故發生
前,同向車道上有一機車行駛於其車前方,速度太慢,我欲
超車但未注意對向有車要來就撞上等,此外被告經
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並
適用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故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被告既有過失,因此致原告之車受損,自應負
損害賠償責
任。
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
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
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
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始屬合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租賃小客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200/1000,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
1 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
者,以1 月計。查系爭車輛99年9 月出廠,距案發時間103
年6 月29日,已3 年10月,更換零件之折舊額為19,742元【
殘價= 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0,900÷(5+1 )=5,
150 ;折舊額= (取得成本- 殘價)×折舊率×年數,即(
30,900-5,150)×0.2 ×46/12=19,742】,扣除折舊後之零
件費為11,158元(即30,900-19,742=11,158),再與鈑噴及
工資29,100元(以上金額均以發票
所載為準)合計,原告得
請求之修繕費共40,258元(即11,158+29,100=40,258)。
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之16日
間,其受有租金損失8,595 元,有系爭車輛租賃契約書、聯
騰達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之系爭車輛修繕期間證明書在卷
可憑
,被告就此部分損失,亦未加爭執,故原告主張之租金損失
,亦堪採信,所為請求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8,853元(
40,258+8,595=48,853 ),及加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3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
審
裁判費),其中72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