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原 告 蔡佳樺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
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依原告之陳述,原告似主
張與被告成立契約者為「一抹微笑工作室」,但本院查詢「一抹
微笑工作室」之負責人卻為華娜,並
非原告,原告至遲並應於收
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
準備書狀說明其主張究竟為何?或說明其既
非
上開「一抹微笑工作室」負責人,為何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
法律依據及證據。準備書狀
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上開
2 址,並應於
開庭時提出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