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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小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原   告 蔡佳樺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依原告之陳述,原告似主 張與被告成立契約者為「一抹微笑工作室」,但本院查詢「一抹 微笑工作室」之負責人卻為華娜,並非原告,原告至遲並應於收 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準備書狀說明其主張究竟為何?或說明其既 非上開「一抹微笑工作室」負責人,為何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 法律依據及證據。準備書狀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上開 2 址,並應於開庭時提出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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