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得利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