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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小調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3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弘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 條)。 三、被告威弘交通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鐘嚴審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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