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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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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小調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寶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新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 有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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