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華昕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繼湘
訴訟代理人 曾題川
被 告 施宗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華昕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昕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