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銘
王麗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8,299 元,應徵
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