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銘
王麗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
上揭裁定、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則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