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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經界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城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添壽等間定經界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僅提出85份委任狀,   未明瞭該85人(有部分之人因權狀分別記載而重疊)是否亦   已一起起訴,又目前新北市○○區○○段○○○○○○號共有人   尚有未列為原告之39人,及原告最初起訴狀就新北市○○區   ○○段○○○○ ○號共有人僅列蔡添壽為被告,若欲追加其他   原告及被告,需提出記載正確列有原告、欲追加為原告、全   部被告之起訴狀,並務必需按上述欲追加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5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需先通知使其得表示意見)   、被告之總人數提出繕本數(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二、務必需提出附表一(均為原告聲請追加為原告者)、附表二   (均為被告)全部之自然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另上述自然人中若有已過世者,並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上述一之書狀並請改列正確之人並再依其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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