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欽城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添壽等間定經界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僅提出85份
委任狀,
未明瞭該85人(有部分之人因權狀分別記載而重疊)是否亦
已一起起訴,又目前新北市○○區○○段○○○○○○號共有人
尚有未列為原告之39人,及原告最初
起訴狀就新北市○○區
○○段○○○○ ○號共有人僅列蔡添壽為被告,若欲追加其他
原告及被告,需提出記載正確列有原告、欲追加為原告、全
部被告之起訴狀,並務必需
按上述欲追加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5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需先通知使其得表示意見)
、被告之總人數提出
繕本數(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二、務必需提出附表一(均為原告
聲請追加為原告者)、附表二
(均為被告)全部之自然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另上述自然人中若有已過世者,並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上述一之書狀並請改列正確之人並再依其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