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江榮裕
訴訟
代理人 曾琬婷
被 告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利榮
訴訟代理人 徐國晃
周朝鵬
林明正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朱駿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