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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梵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雨金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珍 被   告 堤麥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彭弘光 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5 月1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針對原告請求給付報酬部分主張 抵銷,應於10日提出答辯狀就各項主張抵銷金額提出相關證據加 以證明,及原告就被告主張各項費用之抵銷有無理由,亦應於10 日內以準備書狀加以說明,繕本均請以雙掛號直接寄予對造,否 則均視為逾期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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