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堤麥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彭弘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梵斯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
人書狀述明聲明上訴狀,
惟其聲明卻為原審之答辯聲明,此部分
上訴人應自行調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2,054 元(此係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最後辯論
期日所為減縮後
之聲明),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本件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