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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堤麥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彭弘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梵斯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 人書狀述明聲明上訴狀,惟其聲明卻為原審之答辯聲明,此部分 上訴人應自行調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2,054 元(此係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最後辯論期日所為減縮後 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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