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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日清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影本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全日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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