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訴訟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