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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黃詠筑 被   告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泓璋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萬零玖拾柒元,及分別按附表所 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票據付款地位於臺北市 ○○區○○路○ 段○○○ 號,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 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 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 113 條及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業已解散, 且迄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呈報清算人,且股東僅朱泓 璋1 人,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4 年7 月29日桃院勤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9頁、第52頁),依上開規定,朱泓璋即為被 告公司之清算人,是原告列被告公司股東朱泓璋為代表被告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 (下合稱系爭支票)。而系爭支票皆係自訴外人星倫有限公 司處背書轉讓取得。嗣原告屆期持系爭支票提示,遭付款人 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拒絕付款,現尚有新臺幣(下同)3, 700,097 元之票款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及自附表所示系爭支票提示日起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 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 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 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 、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 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7 頁),核與其所述相符,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700,097 元,及自附表所示系爭支票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 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7,87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7 ,729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 編 │ 支票號碼 │付款人│受款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面金額 │ │ 號 │ │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 │ 01 │AB0000000 │華泰商│星倫有│103 年10月25日│103年10月27日 │1,820,043元 │ ├──┼─────┤業銀行│限公司├───────┼───────┼──────┤ │ 02 │AB0000000 │內湖分│ │103 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 │1,880,054元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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