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
67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