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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76號 原   告 西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被   告 富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通 訴訟代理人 陳益慶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5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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