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銘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鴻交通有限公司、賴獻發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97,
404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