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薛文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民國101 年8 月22日訂立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WiMAX )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 條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
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