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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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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調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莊文隆 代 理 人 毛志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建信工程有限公司、 郭美秀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 三、補正聲請人代理人毛志宏與聲請人莊文隆之關係(依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68條第3 項、民事事件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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