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莊文隆
代 理 人 毛志宏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建信工程有限公司、
郭美秀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
起訴狀及證物
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
三、補正聲請人代理人毛志宏與聲請人莊文隆之關係(依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68條第3 項、民事事件
委任
非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