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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簡調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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