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文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
起訴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