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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訴字第9號 原   告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林少尹律師       李鴻昱 被   告 兆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鳳生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7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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