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許聖玟
許聖絨
許聖茂
前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孫鳳儀
相 對 人 安捷通儀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彥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提供股東會財務報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