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劉木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本件正確調解
當事人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
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給
付貨款。然觀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內容,其上記載之契約
當事人為訴外人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格公司)及
成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易公司),聲請人及相
對人則分別僅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司之合約承辦人。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
法律關係當事人,應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
司間,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調解,
顯有當事人不
適格
之情事。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本件
正確調解當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依所補正
之當事人,提出正確之書狀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