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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調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劉木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正確調解當事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給 付貨款。然觀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內容,其上記載之契約 當事人為訴外人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格公司)及 成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易公司),聲請人及相 對人則分別僅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司之合約承辦人。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當事人,應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 司間,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調解,顯有當事人不適格 之情事。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 正確調解當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依所補正 之當事人,提出正確之書狀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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