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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調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正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耕宇即松展牙醫診所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均未附證物,請提出帳表清冊繕本或影本   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以利本院審查有無管轄權。 四、依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請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或聲   請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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