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正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耕宇即松展牙醫診所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
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均未附證物,請提出帳表清冊
繕本或影本
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以利本院審查有無
管轄權。
四、依起訴狀
所載,相對人
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
非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請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或聲
請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