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 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梁嘉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
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