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梁嘉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 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