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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勞調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調字第29號 原   告 周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 條,原告起訴時僅曾檢附1 份,被告有2 人故尚欠   缺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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