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世界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輝源
訴訟代理人 謝禎楠
被 告 徐紹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6 萬1,750
元之圖書一批,
詎被告給付頭期款1,990 元後即未再支付,
迄今尚積欠5 萬9,760 元,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統
一發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
異議狀雖陳稱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
,然其並未為具體之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依上開證據資
料,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
9,76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5 年8 月8 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
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