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7號
原 告 力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章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32,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據以
繳納
裁判費1,440 元。
嗣於104 年9 月25日再繳納裁判費50
0 元。
惟據原告
上開起訴時
訴之聲明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之金
額,原告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440 元,是本件
顯有溢
繳500 元之訴訟費用。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
訟費用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