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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小字第 6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6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大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吉國際起重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其請求 (就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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