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6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大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吉國際起重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其請求
(就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
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