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小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83號 原   告 麗湖國際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賢 被   告 楊奈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