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83號
原 告 麗湖國際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文賢
被 告 楊奈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核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